一、企業的設立和布局
(一)廢塑料綜合利用企業是指采用物理機械法對熱塑性廢塑料進行再生加工的企業,企業類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類企業、廢塑料破碎清洗分選類企業以及塑料再生造粒類企業。
(二)廢塑料綜合利用企業所涉及的熱塑性廢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險化學品、農藥等污染的廢棄塑料包裝物、廢棄一次性醫療用塑料制品等塑料類危險廢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種工程塑料。
(三)新建及改造、擴建廢塑料加工企業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所在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污染防治規劃。企業建設應有規范化設計要求,采用節能環保技術及生產裝備。
(四)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劃確定或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廢塑料綜合利用企業;已在上述區域投產運營的廢塑料綜合利用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依法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產經營規模
(五)PET再生瓶片類企業:新建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30000噸;已建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20000噸。
(六)廢塑料破碎、清洗、分選類企業:新建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30000噸;已建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20000噸。
(七)塑料再生造粒類企業:新建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5000噸;已建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3000噸。
(八)企業應具有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廠區作業場地面積。
三、資源綜合利用及能耗
(九)企業應對收集的廢塑料進行充分利用,提高資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傾倒、焚燒與填埋。
(十)塑料再生加工相關生產環節的綜合電耗低于500千瓦時/噸廢塑料。
(十一)PET再生瓶片類企業與廢塑料破碎、清洗、分選類企業的綜合新水消耗低于1.5噸/噸廢塑料。塑料再生造粒類企業的綜合新水消耗低于0.2噸/噸廢塑料。
(十二)其他生產單耗需滿足國家相關標準。
四、工藝與裝備
(十三)新建及改造、擴建廢塑料綜合利用企業應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裝備,提高廢塑料再生加工過程的自動化水平。
1.PET再生瓶片類企業。應實現自動進料、自動包裝與加工過程的自動控制。其中,破碎工序應采用具有減振與降噪功能的密閉破碎設備;濕法破碎、脫標、清洗等工序應實現洗滌流程自動控制和清洗液循環利用,降低耗水量與耗藥量;應使用低發泡、低殘留、易處理的清洗藥劑。
2.廢塑料破碎、清洗、分選類企業。應采用自動化處理設備和設施。其中,破碎工序應采用具有減振與降噪功能的密閉破碎設備;清洗工序應實現自動控制和清洗液循環利用,降低耗水量與耗藥量;應使用低發泡、低殘留、易處理的清洗藥劑;分選工序鼓勵采用自動化分選設備。
3.塑料再生造粒類企業。應具有與加工利用能力相適應的預處理設備和造粒設備。其中,造粒設備應具有強制排氣系統,通過集氣裝置實現廢氣的集中處理;過濾裝置的廢棄過濾網應按照環境保護有關規定處理,禁止露天焚燒。
4.鼓勵廢塑料綜合利用企業研發和使用生產效率高、工藝技術先進、能耗物耗低的加工生產系統。
五、環境保護
(十四)廢塑料綜合利用企業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的要求建設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編制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并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十五)企業加工存儲場地應建有圍墻,在園區內的企業可為單獨廠房,地面全部硬化且無明顯破損現象。
(十六)企業必須配備廢塑料分類存放場所。原料、產品、本企業不能利用廢塑料及不可利用廢物貯存在具有防雨、防風、防滲等功能的廠房或加蓋雨棚的專門貯存場地內,無露天堆放現象。企業廠區管網建設應達到“雨污分流”要求。
(十七)企業對收集的廢塑料中的金屬、橡膠、纖維、渣土、油脂、添加物等夾雜物,應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如企業不具備處理條件,應委托其他具有處理能力的企業處理,不得擅自丟棄、傾倒、焚燒與填埋。
(十八)企業應具有與加工利用能力相適應的廢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率必須符合環評文件的有關要求。廢水處理后需要外排的廢水,必須經處理后達標排放。企業應采用高效節能環保的污泥處理工藝,或交由具有處理資格的廢物處理機構,實現污泥無害化處理。除具有獲批建設、驗收合格的專業鹽鹵廢水處理設施,禁止使用鹽鹵分選工藝。
(十九)再生加工過程中產生廢氣、粉塵的加工車間應設置廢氣、粉塵收集處理設施,通過凈化處理,達標后排放。
(二十)對于加工過程中噪音污染大的設備,必須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企業噪聲應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六、防火安全
(二十一)企業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各項規定。生產廠房、倉庫、堆場等場所的防火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
(二十二)生產廠房、倉庫、堆場等場所內應嚴禁煙火,不可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質,并應設置嚴禁煙火標志。
(二十三)生產與使用化學藥劑的生產區域應符合相關防火、防爆的要求。
七、產品質量與職業培訓
(二十四)企業應建立質量檢驗制度,制定完善工作流程和崗位操作規程;應設立獨立的質量檢驗部門和專職檢驗人員,保證檢驗數據完整;鼓勵企業通過ISO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二十五)廢塑料綜合利用再生顆粒原料符合相應塑料加工制品質量標準要求。
(二十六)鼓勵企業建立相應的材料、產品可追溯制度。
(二十七)企業應建立職業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對企業員工進行環境保護、污染防治、資源再生與利用等領域的相關培訓,提高企業人員素質。
八、安全生產
(二十八)企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治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按規定限期達標。
(二十九)加工企業的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企業安全設施設計、投入生產和使用前,應依法進行審查、驗收。
(三十)企業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管理體系,應有職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檢查制度。
(三十一)企業應有安全防護與防治措施,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防護器材與設備,避免在生產過程中造成機械傷害。對可能產生粉塵、煙氣的作業區,應配備職業病防護設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九、監督管理
(三十二)新建和改擴建廢塑料綜合利用企業應當符合本規范條件要求;未滿足規范條件要求的現有企業,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通過兼并重組、技術改造等方式,盡快達到規范條件的要求。
(三十三)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當地生產企業執行本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聯合當地工商、環保等部門加強對廢塑料綜合利用企業的監督管理。
(三十四)塑料再生加工利用相關行業協會要加強對行業發展情況的分析和研究;組織推廣應用行業節能減排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及新產品;建立符合規范條件的評估體系,科學公正地提出評估意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監督和規范管理工作。
(三十五)根據企業自愿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本規范條件的廢塑料綜合利用企業名單。公告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三十六)國家和地方相關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規范條件制定相應的配套和監管辦法。
十、其他規定
(三十七)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的廢塑料綜合利用企業。
(三十八)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三十九)本規范條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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